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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拉拽公交方向盤危害公共安全 獲刑3年、緩4年

2020年04月10日08:28 | 來源:中國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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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標題:男子拉拽公交方向盤危害公共安全 獲刑3年、緩4年

中新網紹興4月9日電(記者 項菁 通訊員 胡吉飛)在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(qū)一輛載有10人以上的公交車上,男子王某某未及時下車,遂踢打、拉拽下客車門,還謾罵司機、拉拽方向盤……日前,紹興市越城區(qū)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:被告人王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判處有期徒刑3年,緩刑4年。

2019年10月7日9時45分許,王某某乘坐從越城區(qū)馬山街道開往勞家葑村的26路公交車。在公交車達到金湖灣站時,王某某因未按車鈴致公交車過站未能下車,遂以踢打、拉拽下客車門等方式要求司機立即停車,司機未停車。

9時47分許,當該車到達世紀廣場站后,王某某未下車,反走至駕駛室附近繼續(xù)謾罵,并要求司機將車輛折返駛回上一站點。

9時51分許,司機啟動車輛繼續(xù)行駛10米左右,王某某上前拉拽方向盤,造成車輛搖晃,后司機緊急制動停車,王某某被乘客拉開。

據介紹,事發(fā)時,該公交車實際載客達10人以上。案發(fā)后,王某某被依法傳喚至公安機關。

當地法院認為,王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,以搶奪方向盤妨害安全駕駛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其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搶奪方向盤行為,依法應予從重處罰。

同時,其有自首、認罪認罰法定從輕情節(jié),且有賠禮道歉并獲得諒解的酌情從輕情節(jié)。鑒于被告人系初犯,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,結合其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對其適用緩刑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(完)

(責編:秦潔、張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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